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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消费者协会章程  
  2007年8月20日    来源:江苏省消费者协会  
       (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江苏消费者协会第四届一次理事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中文名称:江苏省消费者协会。英文名称jIANG SU CONSUMERS’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JSCA)。
    第二条  江苏省消费者协会是依照国家法律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全省性社会团体。
本会实行理事会制度,由省有关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新闻媒介、各省辖市消费者协会(委员会)组织推举的理事代表组成。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引导消费者合理、科学消费,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第四条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本会接受省工商局、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江苏省消费者协会积极维护消费者享有的九项权利;
    (1)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2)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3)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4)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5)消费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受别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6)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7)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8)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第六条  江苏省消费者协会在工作中接受中国消费者协会的指导,与省有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并得到他们的支持。
    江苏省消费者协会与国内外消费者组织建立联系,就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互通信息,交流情况,并参与有关活动。

    第二章 职能

    第七条  江苏省消费者协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履行下列职能:
    (1)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2)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3)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4)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5)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的结论;
    (6)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7)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本会不从事商品经营和盈利性服务,不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含服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江苏省消费者协会的领导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由各有关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新闻单位、各省辖市消协组织推荐的理事组成。理事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聘请名誉会长及顾问;
    (3)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4)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或理事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十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或延期召开。
    第十二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理事会决议;
    (2)筹备召开理事会并向其报告工作;
    (3)审议理事的调整增补事宜;
    (4)对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理事、常务理事单位因任免原因调换人选及时审议;
    (5)决定设立本会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并领导相应机构开展工作;
    (6)决定副秘书长和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与解聘,审定内部管理制度;
    (7)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1/2及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常务理事表决才能生效。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设立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会长、副会长的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专职)的最高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第十七条  本会会长、秘书长由业务主管单位提名,副会长由相关单位提名,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选举,副秘书长由业务主管单位提名,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决定任免。
    第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2)检查理事和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其他由会长负责的事宜。
    第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协会所属机构负责人,提交常务理事会审定;
    (4)决定办事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期满可连选连任。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本会理事、常务理事和正副会长、正副秘书长,由于工作调动或者其他原因脱离原推举单位,其上述职务即自行免除。上述职务的递补、增选或更换,由常务理事会确定,并向理事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江苏省消费者协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可以设置专家技术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江苏省消费者协会加强与各市、县消费者协会(委员会)组织的联系,并在业务上予以指导。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1)财政拨款;
    (2)社会捐赠;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活动或服务的合法收入;
    (4)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资金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金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理事会审议。
    第三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会通过后15日内,经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后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同意,并对资产进行清理审核后,向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江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理事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江苏江苏省消费者协会。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江苏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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