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首页 -- 投诉之窗类 -- 案例分析
  健身教练未尽指导义务致消费者受伤  
  2010年5月4日    来源:如东市消协  
       2010年1月18日,如东消协接到掘港镇曹女士的投诉,反映其于2009年10月在如东某健身会所签订合约,办理了3年健身卡。2009年10月17日晚上6时,健身会所安排会员单车健身课程,当时健身会所教练只是把会员带至单车健身房后,简单说了一句“开始”之后,便离开了健身房。曹女士在不知晓单车健身需要注意哪些事项的情况下,紧跟音乐进行单车健身,结果没到1分钟时,曹女士突然感觉脚踝剧烈疼痛,曹女士在没有任何健身老师和工作人员的帮助下,自己慢慢地从单车上下来,查看脚踝处肿大的程度,并拨通家人电话送至医院。经医院医生诊断,桑女士脚踝骨折。经过3个多月的治疗,投诉人基本得到恢复。在看病期间,曹小姐的家人多次找到会所负责人,要求支付治疗费、误工费等,但会所以事情很难办为由,将其拒之门外。
    接到投诉后,消协的工作人员耐心细致地倾听了消费者的情况陈述,认真查阅医生出具的鉴定报告书,认为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同时还查看了健身会所和曹女士签订的合同,合同第七条中写明本所会员享有本会所提供健身教练指导的权利。消协认为如东健身会所的健身教练没有起到指导会员健身的义务,是导致曹女士脚踝骨折的原因之一,对曹女士的脚踝骨折应负相关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之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等规定,如东金仕堡健身会所应当依法承担消费者曹女士的损失。
经多次对如东某健身会所进行法律法规宣传和耐心细致的工作,会所答应一次性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3500元。
      
 
 
 
 
建议使用IE4.0以上浏览器,800*600分辨率,以获得最佳效果  版权所有:江苏省消费者协会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北京西路30号省消协  联系我们:jsca@js315.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