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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卡作为一种新型的交易方式,目前在超市购物、美容健身、娱乐休闲、衣物洗涤等商品买卖或有偿服务活动中日趋流行。然而,由于缺少针对性的法律法规,消费卡的发售和使用仍处于无序状态,消费者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的事件时有发生,其中较为突出的是缺少挂失救济机制或挂失机制不健全,消费卡一旦丢失、损毁或被盗,商家往往不予挂失,或挂失措施很不得力,不能为消费者有效保全卡中余额,使消费者蒙受经济损失,这类消费争议正在逐渐增多。例如,2009年12月17日下午,大丰市一消费者丁某向消协反映,他的一张200元面值的购物卡,使用了一次后就遗失,卡中尚有一百多元余额,便立即与超市方联系要求挂失,但超市以内部规定和难以操作为由,拒绝了他的要求。更有不少商家直接在票面印上“不记名,不挂失,不退款,遗失不补”等字样,作为事先告知和声明。消费者自愿购买这样的消费卡,就意味着接受了这一约定,因而,商家拒绝挂失时更是理直气壮,无所顾忌。
对商家拒绝对消费卡挂失的这种行为,目前虽无明确的法规条款进行制约和处理,但并非合理合法。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规精神以及社会主义商业道德基本要求,我们认为,商家对发售的消费卡建立挂失机制是其应尽的义务,拒绝挂失消费卡的行为涉嫌违规。
一、拒绝消费卡挂失是对消费者不负责任的态度,是有违社会主义商业道德的表现。诚实守信,买卖公平,为人民服务,对消费者负责是社会主义商业道德的基本要求。消费者选择购买某种消费卡,首先为商家提供了获取合法利润的机会,同时更是对售卡企业的信誉、产品或服务质量的认同和信任,商家理应珍惜这种信任,在确保提供货真价实商品或服务的同时,还应针对这一特殊的交易方式,主动建立相配套的消费卡挂失机制,努力使因消费卡丢失可能造成消费者利益遭受损失的程度降到最低。
二、消费卡属于一种预收款服务,经营者应采取措施确保消费者获得与消费卡面额等值的商品或服务,即消费者拥有与消费卡面额等值商品或服务的所有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消费卡相当于商家开出的预收交易款凭证,这类卡大都小巧光滑,易于随身携带和保管,但也易于滑落丢失。所以,少数人不慎丢失消费卡(或被盗)是在所难免的。商家在推行这一消费方式时应当预见到这一点,并建立相应的挂失补救措施和机制,以确保消费者获得应当得到的商品或服务。只要有事实证据能够证实消费者确实丢失了作为预付款凭证的消费卡,商家就应当还以消费者对消费卡中货币数额等值商品或服务的拥有权。
三、拒绝挂失消费卡是违背“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交易原则的涉嫌违规行为。消费卡是一种指定消费场所的消费凭证。消费卡的使用无疑为消费者提供了便捷的服务,但更多的是商家同时获得了预收交易费且能无息使用、固定客源、抢占市场、销售商品、获取利润的实惠和权利。商家应当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履行相应义务,针对不可避免的消费卡丢失现象建立挂失补救机制,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商家却拒绝对消费卡挂失,或事先作出“不记名、不挂失、不退款、遗失不补”等声明,为自己免除应当承担的义务,使消费者付款后应当得到的商品或服务得不到有效保障。
商家这一行为存在三方面问题:一是利用企业自身品牌、规模、知名度、商品或服务项目等方面的优势,以及消费卡的发售尚无专门监管法规这一对消费者不利的现状,自订不利于消费者的规则发售消费卡,使消费者别无选择,只能承担风险购卡。二是商家获得优越的权利而不承担应尽义务,将风险转嫁给消费者,使得双方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不对等。三是消费者接受自担风险的约定不是真实自愿,而是无可奈何。
四、商家拒绝挂失消费卡的声明属无效格式合同。消费者购买消费卡后,即与商家形成预收款服务和指定场所消费的契约关系,其中有关拒绝挂失的声明或卡面标注的“不记名、不挂失、不退款”、“遗失不补”等内容相当于商家与消费者约定的合同条款,应视为消费者已认同和接受,通常情况下具有法律效力。但因为合同内容显失公平,是商家利用强势地位而使得消费者无奈接受的,从法律的角度衡量,这样的合同是不合理、不公平的格式合同。《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因此,当消费者遭遇商家拒绝挂失消费卡产生重大损失时,对商家的不合理声明和规定可提出异议,并通过法律途径挽回损失。
五、建议尽快立法,对消费卡的使用进行规范。消费卡的出现和使用,使原有的现金买卖、银行兑付等交易方式有所突破,作为一种新的交易方式,必然有它先进的一面,如方便了消费者,节约了交易时间,简化了交易程序,为商家带来了实惠等。交易方式的进步,对活跃消费市场,促进消费,加快经济发展有着一定积极意义。但毕竟是一个新事物,还没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范和约束,缺乏有效的监管体系。所以,各种不规范的的经营行为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也日渐凸显出来,增加了消费争议和矛盾的产生,影响了消费市场健康发展及和谐消费环境的构建。因此,建议尽快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对消费卡的发售、使用、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和承担的责任、消费者的救济途径、相应的监管部门、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等进行明确规定,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确保消费市场健康有序地向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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