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首页 -- 消费指导类 -- 消费警示
  出行旅游要慎签旅游合同  
  2010年5月27日    来源:苏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2010年4月份,苏州市消保委接到多起旅游投诉,反映的主要问题是旅行社服务未达合同约定标准和旅行合同解除引起的纠纷。
    【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消费者反映的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
    1.旅行社随意调整行程安排。
    【案情】消费者丁女士于年初组团前往日本旅游,在旅游途中,旅行社没有征得游客同意,擅自调整行程、减少旅游景点。与该旅行社进行交涉,对方认可此事,但一直拖延处理。
    【分析】市消保委经过调查认为,从游客提供的相关投诉材料证据看,旅行社确实存在问题,根据《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合同法》第八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江苏省实施<消法>办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从事旅游服务的,不得擅自改变旅游线路、游览景点、食宿标准等约定条件。旅行社在旅游过程中违反了这些规定,并且对消费者的旅游带来了一定的损失,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提醒】消费者随团旅游时,旅行社擅自调整行程、减少旅游景点、旅行社不兑现合同内容等问题经常发生,给旅游消费者出行增添了不愉快。针对旅行社的违约,消费者有权要求旅行社按所签合同完整履行,对于旅行社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理性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旅游消费权益。
    2.出行前消费者单方解除旅游合同。
    【案情】消费者孙女士交纳旅行社1000元定金欲赴泰国旅游。因泰国境内爆发“红衫军”事件,想取消原定行程,与旅行社交涉时定金只退400元,理由是外国机票和签证费不能退还。
消费者孟女士报名参加了旅行社组织的云南双飞六日游,后得知云南某地区出现了地震,因为惧怕地震,向旅行社提出取消行程并退还2000元定金。旅行社提出如游客因此退团,机票费用600元不予退还。
    【分析】根据从游客提供的相关投诉材料分析认为:
《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立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这两位游客显然是考虑自身的安全原因才要求解除旅游合同,并没有达到双方签订合同时约定的免除责任的“不可抗力”。
    【提醒】消费者解除合同关系须慎重。合同一旦签订,就具有法律效应,双方当事人即享有权利也要承担义务,如果没有有效合理的原因和对方书面同意,不可随意解除合同关系。因此,消费者在旅游合同签订后,如单方面解除合同,将承担违约造成的损失。
      
 
 
 
 
建议使用IE4.0以上浏览器,800*600分辨率,以获得最佳效果  版权所有:江苏省消费者协会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北京西路30号省消协  联系我们:jsca@js315.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