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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港澳苏消费者组织在南京签署合作协议  
  2010年6月8日    来源:江苏省消费者协会  
         2010年6月8日,香港消费者委员会总干事刘燕卿、澳门消费者委员会执委会主席黄翰宁以及江苏省消费者协会秘书长童天武分别代表香港、澳门、江苏三地消费者组织,在南京市正式签署了消费维权合作协议。中国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助理王前虎、江苏省工商局副局长、省消费者协会会长杨勇、江苏各省辖市消费者协会(委员会)秘书长参加了合作协议签约仪式。协议的签署标志着三地的消费者在任一地区的旅游、购物等消费活动有了直接有效的保障。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江苏与香港、澳门地区之间的经济贸易往来、人文交流已经进入全方位、多层次的互动状况。人员频繁往来所带来的跨区域消费以及由此产生的纠纷也不可避免地随之增加,建立跨区域消费维权协作机制成为现实的迫切需要。港澳苏三地消费者组织在今年1月份,为服务“上海世博会”而建立了“京津沪渝苏浙港澳”八地消费者组织合作机制。在此基础上,三地消费者组织就全面加强与深化消费维权工作的合作与交流,再次聚首南京商讨并成功签约,建立了三地消费维权工作长效协作机制。协议的签署,有利于共同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符合三地消费者的共同愿望。
    合作协议的合作范围主要包括:消费纠纷的咨询、投诉处理,消费教育、消费引导、消费调查、商品比较试验等工作的交流,消费维权工作的培训以及消费维权法律制度方面的交流等。
    合作协议明确规定,消费者在港澳苏任一地区购物或接受服务时发生消费纠纷,可向消费地或现居住地的消费者组织投诉。居住地的消费者组织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应在 1 5个工作日内将接到的投诉及时向消费纠纷发生地消费者组织移转,由消费纠纷发生地消费者组织进行调查处理。调查处理的结果应及时函复对方或向对方提供意见。协议中并就消费纠纷中的证据转移、适用法律的原则以及个人信息与隐私保障等作出明确的规定和要求。
合作协议在消费信息资源的互通共享方面也有具体举措。规定三地消费者组织之间及时互通消费警示信息,及时互通消费调查、商品比较试验等消费评价结果信息,交换消费维权刊物等,以有利于三方互相交流,互相借鉴。
    合作协议规定,三地消费者组织采取每年不定期的培训方式,共同合作举办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方面的业务培训,交流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工作制度;建立三地联席会议制度,共同研究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相互交流经验,研讨办法。
协议签署后,三地消费者组织还举行了消费维权工作座谈会,就家用电子产品使用有效期与售后服务保证、对于预付费式消费模式、网购邮购等非现场购物模式等方面如何进一步规范管理等进行交流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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