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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联系方式  
  2005年8月17日     
         江苏省法院系统由三级法院组成:包括1个高级人民法院,13个中级人民法院和109个基层人民法院。在职人员14000余人。全省法院2000年、2001年受理刑事、民事、行政等各类案件,分别为385216件和396313件;分别审结367610件和376924件。分别办理减刑案件15001件和14228件,假释案件1528件和708件。其中省法院2000年受理各类案件1599件,审结1477件;2001年受理1733件,审结1591件。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现有在职人员451名,下设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行政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局、办公室、法官人事处、综合处、教育处、纪检监察室、机关党委、老干部处、技术处、宣传处、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法警总队、司法鉴定处、研究室、法苑宾馆二十三个部门。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主要职权是:
    (一) 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二) 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二审案件。
    (三) 按照法律规定复核死刑、死缓刑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授权核准死刑案件。
    (四) 受理不服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对其中确有错误的,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审理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各类案件。
    (五) 依法审判由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六) 依法对下级人民法院行使指定管辖权。
    (七) 审判无期徒刑、死缓刑的减刑案件,指导下级法院假释工作。
    (八) 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九) 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十) 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十一) 统一管理和协调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
    (十二) 组织、指导下级人民法院办理司法协助事项,开展同外国司法界、国际组织之间的司法交流活动。
    (十三) 对地方性法规、规章等草案提出意见;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十四) 对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组织专业培训;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助省主管部门管理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的机构、编制工作。
    (十五) 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的监察工作。
    (十六) 按照权限管理本院所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十七) 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
    (十八) 承办其他应由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是:
    一审案件:全省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标的额为5000万元以上的民事纠纷案件(其中民一庭受理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的民事纠纷案件);在全省范围内重大复杂的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交办的案件和本院提审的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二审案件:当事人对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裁定不服而依法提起上诉的案件;全省各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抗诉的刑事案件。
    审判监督案件:不服下级人民法院终审并经中级人民法院复查已作出处理的刑事申诉案件,以及不服本院终审、复核的刑事申诉案件;不服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的申请再审、申诉案件;经中级人民法院复查处理的民事、行政申请再审、申诉案件,当事人不服继续申诉的案件;省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
    减刑案件:审判无期徒刑、死缓刑的减刑案件。
    国家赔偿案件:依法应由本院赔偿委员会受理的国家赔偿案件和本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不服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的赔偿申诉案件。
    复议申请:对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罚款、拘留决定不服的复议申请,对中级人民法院变更或追加执行主体裁定不服的复议申请。
    执行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以及法律规定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和外省区市委托执行的案件。




法院地址: 南京市宁海路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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